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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2017年北海市申请公租房部分条件放宽

发布时间: 2017-11-07 11:13:46

来源: 腾讯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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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11月3日消息发布,决定对市本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进行调整,这对人人有房住的住房理念带来了积极的响应作用,以下是本次通知原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置效率,实现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本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标准

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和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原要求低于29412元,即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2016年)北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12元。现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2016年)北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12元的一点五倍,即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和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低于44118元。

二、降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要求

原要求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现调整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本市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个人单独申请的,需提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的证明。

三、降低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年龄方面要求

原规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现调整为:年龄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可独立申请。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3日

 

延伸阅读:为方便群众申请,确保住房保障申请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17〕12号)精神,在7月份已完成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C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一期)的基础上,现就开展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和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D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二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9412元、人均财产低于147060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D类)

1.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9412元、人均财产低于147060元的家庭;

以上两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二、申请提交材料

(一)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D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收原件);

7.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收原件);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受理时间

9月11日至10月20日。

四、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人属于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申请人非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可为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到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统一办理申请。

五、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监督电话

(一)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责任编辑: louy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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