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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项不需要缴个税你知道吗? 其中这个和房子有关

发布时间: 2019-06-27 08:57:32

来源: 北海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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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父母或者是朋友免费赠送给我的房子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微信里抢的红包,要不要缴税呢?

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其实免费获赠房产、微信群里收到的红包、参加抽奖活动中的奖还有商家发的优惠券、代金券这些,都是属于个人所得里的。但是,这些并不是全部都需要缴税的。

6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使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这份公告里,将上面的问题都解释的非常明白了。

继承房屋不用缴纳个税

在2018年,个税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其他所得”这个项目,而这份公告就是将一部分原来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了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来征税,而偶然所得使用的税率为20%。

其中,对于房产无偿赠送,按照公告指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税率。但是有以下情形的是不用征收个税的。

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简单点说,就是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红包不需要缴税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了,亲朋好友之间在微信上互相发红包的也越来越多,当然也有不少企业会通过发“网络红包”来开展促销业务,其中还有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公告》里所指出的,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这些都是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废止这六种缴税情形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梳理这份公告可以发现,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责任编辑: bhlan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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