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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调整公租房保障条件,家中有汽车也能申请

发布时间: 2018-09-27 17:55:23

来源: 北海政府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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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市政府对2018年度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作出调整,删除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第4点“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将拥有汽车列入家庭财产一并计算。

据悉,我市(市区)2018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沿用了2017年度申请条件,即《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告》的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做好北海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现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北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修改为:

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3800元,人均财产低于82800元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责任编辑: beihaibianj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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