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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住建局征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6 09:23:35

来源: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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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参照周边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北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北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通过来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反馈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建设大厦322室,北海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收

  邮政编码:536000

  联 系 人:梁 顺

  电子邮箱:bhjwfcsck@sina.com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27日

  北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住房[2016]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出卖人、买受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将监管的交易资金,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进行划转的管理行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自愿原则。

  第三条 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北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与监督。

  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加强对接和联系,确保数据及时共享。

  第五条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供监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监管资金。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独立于监管银行和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交易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房地产交易中心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存量房网上签约。

  1.自行成交窗口签约;

  2.中介机构签约。

  (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前台工作人员根据合同号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内部系统导入买卖双方及房屋登记交易信息,录入监管金额、卖方账户信息,打印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打印开户缴款通知单。

  (三)监管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买卖双方凭开户缴款通知单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交易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出具相应凭证。

  (四)存量房交易申请。

  买卖双方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材料和监管资金已足额进入监管账号的缴款凭证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五)交易办结,资金划转

  1.交易成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返回登记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划转至出卖人个人结算账户中。

  2.存量房交易不成功。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存量房交易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交易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退还买受人监管资金,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当事人退还监管资金的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划转至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中。

  第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流程(简化版)

  (一)买卖双方存量房网上签约。

  (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三)监管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四)存量房交易申请。

  (五)交易办结,资金划转

  1.交易成功的划转至出卖人个人结算账户中。

  2.存量房交易不成功的划转至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中。

  第九条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经网签的北海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出卖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四)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返回登记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划转至出卖人个人结算账户中。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存量房交易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退还买受人监管资金: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已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经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申请;

  (三)其他符合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退还买受人监管资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终止交易的证明材料;

  (三)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四) 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当事人退还监管资金的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将监管资金(本金及银行活期利息)划转至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中。

第十四条 交易当事人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收款人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重新开立的收款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四)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存量房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北海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 louy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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